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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金融机构手续费财务处理问题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金[2001]70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1-03-22 生效日期:2016-12-11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监事会《关于代征手续费财务如何处理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金融、保险和证券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金融机构自办和代办业务所发生的各项手续费,均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分别纳入企业财务收支,统一核算。因此,金融机构为税务部门办理代扣代缴税收业务提取的代征手续费收入,应纳入营业收入核算。以前年度未列入营业收入核算并有手续费用收入结余的金融机构,应将结余的手续费收入全部纳入营业收入核算。

  此复。

财政部
2001年3月22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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