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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皖价费[2001]11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4-13 | 生效日期:2001-05-01 |
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要求提高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收取标准的函》(财会[2001]211号)悉。根据国家计委《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1567号)精神,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为保证会计资格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意对我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作相应调整,具体为每人每科35元(含报名资格审查费、考试考务费)。其中,省会计考办留用17元,市、县会计考办留用18元(具体比例由各市确定)。该收费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含省上交国家的考务费每人每科6元),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各级会计考办应按有关规定,在收费前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规定用途安排使用,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其他机构
2001年0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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