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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统计数据处理费标准的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皖价费[2001]11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4-06 生效日期:2001-04-06
 

省统计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数据处理收费标准的报告》(统计中字[2000]134号)悉。根据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统计数据处理费的复函》(财规[2000]396号)规定,现就统计数据处理费的收取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根据适当补偿成本的原则,核定你局计算中心在完成上级主管部门日常统计数据处理任务以外,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委托开展的统计数据处理收费标准为:  (一)数码录入处理:40元/万码。
  (二)文字录入处理:10元/1000字(汉字),500字以下(含500字),减半收费;500字以上,不足1000字的,按1000字收费。
  (三)图表录入处理:A4纸幅的图表,每张图表5元,大于此纸幅的,按此收费标准,递增收费。
  (四)数据处理方案设计:元,由你局计算中心根据数据处理方案的难易、复杂程序,在此幅度内与委托方协商收费。
  (五)数据处理软件设计、编程:6000元/人月。

  二、你局开展上述收费时,应坚持自愿委托原则和委托方签定委托服务协议,不得强行服务,不得超标准收费,不得将职责内的正常工作转为有偿服务收费。

  三、接本文后,应到省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弥补数据处理工作中发生的成本开支。

安徽省其他机构
2001年04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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