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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计提四项准备”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和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地税企[2001]213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1-04-06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计提四项准备”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京财会[2001]31号)和《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京财会[2001]42号)两文件转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上述文件的规定在企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如有与税法规定相抵触的一律按税法规定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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