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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测绘资格证书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计价格[2001]151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1-02-05 | 生效日期:2001-02-05 |
国家测绘局:
你局《关于调整测绘资格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请示》(国测管字〔2000〕12号)收悉。考虑到近年来证书印制费用上涨情况,经研究,同意调整测绘资格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局和省级测绘主管部门发放《测绘资格证书》,向领证单位收取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每证10元调整为18元(正本每证3元,副本每证15元)。
二、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三、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也不得以其他名目收取费用,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1年0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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