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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普通话水平培训收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黔价费[2001]1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1-10 生效日期:2001-01-10
 

各地(州、市)物价局、教育局(委)、财政局,各高等院校:
  推广普通话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文化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近两年来,国家对普通话培训工作很重视,连续下文对人事、检察、邮电、铁路、金融等部门的普通话培训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随着我省普通话培训任务的加重,有必要规范统一普通话培训的收费标准。为使此项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经研究,现对我省普通话水平培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普通话测试员培训班,每期15天,105个学时,培训费350元/人?期。

  二、各地(州、市)教委举办的普通话水平强化、提高班,每期不得少于10天,培训费不得高于100元/人?期,具体执行标准由当地教委举办单位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

  三、有关培训所需的资料费按成本据实收取,测试费按黔价经(2000)38号分类收取。

  四、以上培训须坚持学员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学员接受培训。

  五、普通话培训费应按照国家有关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要求,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到文后,收费单位须到省、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做到示证收费,并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

  六、本通知于文到之日起试行。试行期到2001年底,届满重新报批。

贵州省其他机构
2001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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