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外国政府贷款转贷手续费收取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办金[2001]69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1-04-04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我部《外国政府贷款转贷手续费收取办法(试行)》(财债字[2000]74号)下发后,因对转贷手续费收费币种调整的执行时间理解不统一,各银行在收取该项费用时执行情况也不一致。为了规范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凡在2000年4月1日前转贷银行与项目单位已签署项目转贷协议,转贷手续费仍按转贷协议中规定的币种收取;凡在2000年4月1日后新签转贷协议的项目,转贷手续费收费币种按照《外国政府贷款转贷手续费收取办法(试行)》执行,即原则上按人民币收取。
财政部
2001年4月4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