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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邮电、通讯设备软件取得的软件使用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国税发[2001]38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1-01-22 | 生效日期:2001-01-22 |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顺德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邮电、通讯设备软件取得的软件使用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邮电、通讯设备软件取得的软件使用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0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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