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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计提四项准备”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财会[2001]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1-19 | 生效日期:2001-01-19 |
各市、县、自治县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计提四项准备”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2000]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函告我厅。
附:财政部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计提四项准备”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
2001年01月19日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现将《股份有限公司“计提四项准备”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股份有限公司“计提四项准备”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
最近,我们接到有关各方来电、来函,就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政部财会字[1999135号)(以下简称“计提四项准备”)后,对谨慎性原则的理解和运用方面存有较大疑问,特为此请示我部,经研究,现就股份有限公司“计提四项准备”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公司在会计核算中,应当按照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不得虚计资产或收益、也不得少计负债或费用。不得计提秘密准备。
二、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公司在1999年度实施“计提四项准备”时,不恰当地运用了谨慎性原则计提秘密准备的,对于多计提的损失准备,应当原渠道冲回,即1999年按照“计提四项准备”的要求,对于计提的、追溯调整至前期的四项准备金额,在本年度转回时,仍然应当调整原各个追溯期间的数字,而不能作为增加本年度的利润处理。
对于1999年度追溯调整的已计提的四项准备的金额,于本年度转回,并按本规定原渠道冲回的公司,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事项的性质、1999年度“计提四项准备”合理性的说明,以及因此次调整对1999年度采用追溯调整洁时计算的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的影响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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