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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征缴入库时间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珠地税发[2001]34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1-02-04 生效日期:2001-02-04
 

  市政府《关于堤围防护费征收工作意见的复函》(珠府办函[2001]92号)和《关于堤围防护费征收工作的意见》(珠水务[2001]84号)文下发后,各地认真贯彻实施,积极做好相关的征前准备工作。目前,市财政局已将堤围防护费列入预算内收入管理,收入列入“预算收入”科目,与我局征缴系统联网的各银行的征缴软件更新工作已完成。经研究决定:堤围防护费从二00二年三月一日起征缴入库,原暂缓入库的一月、二月份(征收期)应缴费在三月份征收期一并补征入库。
  为此,各单位应迅速通知各缴费单位、个人,并结合《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要求,做好政策宣传、征缴入库以及催报催缴等各项工作,以确保堤围防护费的及时、足额征缴入库。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0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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