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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物价委员会、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军分区司令部等关于下达2001年福州市民兵预备役训练统筹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榕价费字[2001]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1-15 | 生效日期:2001-01-15 |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武部: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福建省军区司令部《关于做好2000年度民兵预备役部队组织建设、军事训练和武器装备调整工作的通知》和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福州市民兵预备役训练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闽价(2000)费字248号)以及福州市委、市政府、福州军分区《关于全市民兵预备役训练经费实行社会统筹的通知》(榕委(2000)第8号)精神,2001年我市民兵预备役训练费按下列标准收取:农村户口按1995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从乡(镇)2%统筹费中统一划出4.6%作为民兵预备役训练经费,不再另行征收;非农户口(含蓝印户口)按1999年度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0.04%征收,即福州市区非农业户每人每年3元,八县(市)非农业户每人每年2.5元。统筹对象和免征对象按市委榕委(2000)8号文件规定执行。
全市2001年民兵预备役训练费从2001年1月1日起收缴。基层民兵预备役训练费由各乡(镇)街道负责征收,收费单位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定额票据;县(市)区民兵预备役训练费采取由乡(镇)街道财政上缴办法,于4月31日和10月31日前分两批各上缴50%至本级财政设立的民兵预备役训练统筹费专户;市统筹部分经费采取市财政向县(市)区财政划拨办法,于5月31日和11月31日前各划50%至市财政设立的民兵预备役训练统筹费专户。
福州市其他机构
2001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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