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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银行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执行时间批复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成地税函[2001]66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1-04-06 生效日期:2001-04-06
 

各区(市)县地税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银行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执行时间的批复的通知》(川财税[2001]8号)转发你们。各征收单位要对银行各分支机构在2000年6月16日前,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认真清理征税,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仍按规定就地征税,请一并依照执行。
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银行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执行时间的批复(略)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04月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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