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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增发2001年凭证式(一期)国债的公告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政部公告[2001]第3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1-04-06 生效日期:2016-12-11
 

  为筹集财政建设资金和满足社会群众投资国债的需要,财政部决定增发2001年凭证式(一期)国债(以下简称"增发国债")。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发国债总额为200亿元;期限为五年期,票面年利率3.14%。

  二、增发国债发行期为2001年4月10日至2001年4月30日。增发国债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加计利息。

  三、增发国债通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部分储蓄网点面向社会群众销售。

  四、增发国债的其他有关规定均按照2001年凭证式(一期)国债的发行办法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200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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