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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增发2001年凭证式(一期)国债的公告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政部公告[2001]第3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1-04-06 | 生效日期:2016-12-11 |
为筹集财政建设资金和满足社会群众投资国债的需要,财政部决定增发2001年凭证式(一期)国债(以下简称"增发国债")。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发国债总额为200亿元;期限为五年期,票面年利率3.14%。
二、增发国债发行期为2001年4月10日至2001年4月30日。增发国债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加计利息。
三、增发国债通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部分储蓄网点面向社会群众销售。
四、增发国债的其他有关规定均按照2001年凭证式(一期)国债的发行办法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200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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