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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闽价[2001]费字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1-09 生效日期:2001-01-01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职称外语培训收费的函》(闽人函(2000)294号)收悉。《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立项收取职称外语培训费的通知》(闽财规(2000)186号)已同意立项收取职称外语培训费。考虑到你厅举办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培训班培训学时延长和成本费用增加等原因,根据《福建省培训班收费管理办法》,经研究,同意你厅向自愿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培训的人员收取培训费,收费标准按每人每期270元收取,每期培训时间为150课时。培训时间未达到规定课时的应相应扣减收费标准。资料费按实收取。
  以上收费含办公、场租、水电支出、教师授课酬金以及其它管理费用,除此之外,不得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缴存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其他机构
2001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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