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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康市人民政府实施“政府形象”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阜政办[2001]3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4-09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天池风景管理局、各乡(场)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阜康市人民政府实施“政府形象”工程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成立相应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制定本部门的具体实施细则、工作标准,并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政府形象”工程的各项任务和要求落到实处。
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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