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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会计人员考试和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闽政办[2001]5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4-05 生效日期:2001-04-05
 

省财政厅、物价局:
  闽财综(2001)24号文件悉。经省政府研究,同意我省会计人员考试和培训收费继续按《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会计人员考试和培训收费的意见〉的通知》(闽财综(1999)137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并对以下项目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报名考务费:中级由原来120元/人(考试科目3门),调整为160元/人(考试科目4门);初级由原来90元/人(考试科目3门),调整为60元/人(考试科目2门)。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前培训费:中级由原来310元/人、期(培训科目3门,时间不少于220课时),调整为400元/人、期(培训科目4门,时间不少于280课时);初级由原来260元/人、期(培训科目3门,时间不少于200课时),调整为180元/人、期(培训科目2门,时间不少于140课时)。

  三、原会计证岗前专业知识培训和辅导改为会计从业资格考前培训,培训费380元/人、期(培训科目3门,时间不少于320课时)。  其他项目收费仍按上述闽财综(1999)13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福建省政府
2001年04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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