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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不同意立项收取粮油批发资格证年检手续费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闽财综[2001]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2-02 | 生效日期:2001-02-02 |
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物委:
你们《关于申请立项收取粮油批发资格证年检手续费的请示》(泉财综(2000)786号)收悉。粮油批发资格年检是行政工作必须履行的职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7)14号文件和《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精神,不同意立项收取粮油批发资格年检手续费。
福建省其他机构
2001年0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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