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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没有主营业务收入企业开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财企[2001]14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4-04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没有主营业务收入企业开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通知》(财企[2001]2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函告省财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01年4月4日

附件:财政部关于没有主营业务收入企业开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没有主营业务收入企业开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1]251号
2001年4月4日
  据反映,有些企业主要从事对外投资、代理等业务,没有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业务招待费不能按照行业财务制度规定的比例执行,经研究,现规定如下:凡是没有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销售或者营业等主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可以按其所取得的各类收益不超过2%的比例,在管理费用中据实列支必要的业务招待费。企业所取得各类收益,包括投资收益、期货收益、代购代销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财政部
2001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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