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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外国机构服务处要求调整营业收入计缴基数的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外函[2001]27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4-10 生效日期:2016-12-11
 

省地税局:
  我办属下的广东省外国机构服务处是省政府和外交部指定的向外国驻穗官方和半官方机构提供外交服务和管理的唯一机构,是由省编委定编的自收自支的正处级事业单位。该处的主要职能和业务是向外国驻穗总领事馆提供中方雇员并实行统一管理,提供馆舍并负责领馆区建设,承担部分外事接待任务等。
  出于国家安全考虑,国家规定由外交部与地方外事部门统一向外国驻华使领馆提供雇员服务,并实施归口管理。在广东省是由外国机构服务处派出雇员,对雇员进行管理、培训和服务,并代领馆向雇员发放工资。根据国际法及国际惯例,外国使领馆通常被视为其领土在境外的延伸,在使领馆工作的中方雇员也是其政府雇员,这与外资在华投资企业是不一样的。在对领馆雇员的管理问题上,我们与领馆一直是有斗争的。代发工资有利于我们的管理与服务,同时也有利于国家向雇员征收个人所得税。向领馆收款时,该处必须向领馆提供全额发票(其中20%为管理费,80%发放给雇员),目前省税务机关以开具发票的全额计缴营业税。在有外国机构服务处设置的辽宁、四川、上海,多年前均已按实际收取的管理费计算营业税。望贵局能考虑到该处工作的特殊性和实际情况,批准以该处收取的管理费为计缴基数,代发工资部分不列入营业税征收范围。
  以上要求,特提请贵局考虑批准。感谢贵局对我办工作的大力支持。
  特此专函。

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2001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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