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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重申禁止公共客运场所厕所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计办价格[2001]398号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 |
发文日期:2001-04-16 | 生效日期:2001-04-16 |
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
二、各有关运输企业必须按照上述规定,免费对外开放规定范围内的全部公共厕所,并保持厕所内卫生清洁;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旅客收取入厕费,不得在停止收费后,关闭上述规定范围内现有的公共厕所。各有关运输企业新建客运场所,应当在上述规定范围内设置足够数量的公共厕所,满足旅客需要。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对违反规定,继续对公共客运场所内厕所收费的,要及时依法查处。铁道、交通、民航等行业主管部门也要加强监督和管理,纠正和制止有关运输企业违反规定,继续对公共客运场所内厕所收费的行为。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2001年0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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