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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认真落实46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排污费审计决定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环发[2001]5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4-13 | 生效日期:2001-04-13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厅)、财政厅(局)、审计厅(局):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保、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加强对《审计意见和决定》落实工作的督办。46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的环保、财政部门要认真对照《审计意见和决定》,逐一进行落实和处理。对查出的典型案件,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其中的主要问题要在2001年5月15日前处理完毕,确属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要向国家环保总局、财政部、审计署作出书面报告。
三、46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的环保、财政部门要将此次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审计意见和决定》落实的情况逐一作出详细的文字说明,形成书面报告,并填报《2000年排污费审计决定落实情况表》(见附件),报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财政、审计部门审核后,附《审计意见和决定》,于2001年5月30日前报国家环保总局、财政部、审计署。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2001年0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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