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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普通中小学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成价行[2001]1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2-01 生效日期:2001-03-01
 

各区(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教委(局):
  根据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2001]川教电009号《关于调整我省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本着既保证教学最基本需求,又考虑群众经济承受能力的原则,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普通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1、杂费
  小学:每生每期50元
  初中:每生每期60元
  2、学费:
  省重点高中:每生每期460元
  市重点高中:每生每期340元
  城区和县城一般高中:每生每期280元
  农村高中:每生每期200元
  3、住宿费:每生每期80元,新建改建的学生宿舍仍按市物价局、财政局、教委成价行(2000)553号文件规定执行。
  4、教科书、资料、作业本、学具预收款
  小学:每生每期130元
  中学:每生每期180元
  预收款每学期末按实结算,多退少补。

  二、以上收费由学校按学期收取,禁止另立项目收费和代收其他任何费用。

  三、继续对家庭经济贫困的学生酌情减免学杂费。

  四、各学校按规定到物价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专用收据。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从2001年秋季起,实行银行代收,直接上缴财政专户。

  五、本通知从2001年春季开学起执行。

成都市其他机构
2001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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