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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发展改革委、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调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冀价工字[2006]第1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3-07 | 生效日期:2006-03-07 |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
2006年春耕春播即将展开,为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调控工作,促进化肥生产流通和粮食等农业生产发展,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做好2006年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调控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4号)(略),现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化肥出厂价格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化肥中准出厂价格保持不变,沧州化肥厂生产的尿素为每吨1500元,上浮幅度由10%提高到15%,下浮不限;省内中小化肥厂生产的尿素为每吨1600元,秦皇岛中阿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的撒可富三元素复合肥氯化钾型每吨2050元、硫酸钾型每吨2260元,上浮幅度仍为10%,下浮不限。其它品种化肥中准出厂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各设区市物价局根据当地生产成本及供求情况确定。各生产企业在规定上浮幅度内确定的化肥实际出厂价格,报当地设区市物价局备案后执行。
二、化肥(含储备化肥和进口化肥)批发价格、零售价格仍实行差率控制。批发环节经营差率之和不得超过4%,进货运杂费之和不得超过每吨40元;零售环节批零差率为3%,进货运杂费在差率外按合理费用收取,最高零售价格不得超过省物价局冀价工字[2005]第54号文件零售最高限价规定。各批发、零售企业确定的实际销售价格,报当地设区市或县(市)物价局备案后执行。
三、继续加大化肥价格检查力度。按照我局《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全国化肥价格和涉农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价格检查部门要立即行动起来,进一步加大检查力度,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的,采取价外加价、多收运杂费、少给化肥数量等变相加价的,不执行国家规定的化肥生产经营企业优惠价格政策的,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严厉查处,对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
四、切实做好农资流通网络建设和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工作。重点扶持大型流通企业农资连锁经营的发展和农资配送中心建设,逐步建立以有实力的企业为龙头,以区域农资分销配送中心为骨干,以乡村农资超市、农资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站、庄稼医院为终端的全省性农资连锁配送网络,促进农资流通畅通。各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化肥市场监测,遇有问题需动用化肥淡储时,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承担国家和省两级化肥淡储的企业要积极组织落实货源,及时储备到位,淡储期间每月前5个工作日、淡储到期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处)、省财政厅(经建处)书面报告淡储完成情况。
五、其它有关政策仍按我省现行规定执行。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发展改革委
河北省财政厅
二〇〇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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