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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对“三表”检定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琼发改收费函[2006]8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3-07 | 生效日期:2006-03-07 |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报来《关于对“三表”检定收费有关问题予以界定的函》(琼质技监量函[2005]2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687号)规定,并经请示国家发改委,经研究,现就“三表”检定收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水、电、煤气经营企业向农民或城镇居民收取水表、电能表和燃气表(以下简称“三表”)相关费用后,统一为其购买和安装,“三表”的产权属于农民或城镇居民。根据发改价格[2004]1687号第三条“不得向农民、城镇居民收取水表、电能表、燃气表和热能表的检定费用”的规定,水、电、煤气经营企业代农民或城镇居民送检“三表”不得收取检定费。
海南省其他机构
2006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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