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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冀地税函[2001]63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1-04-09 | 生效日期:2001-04-09 |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所有经营服务性收费单位必须凭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领购簿,领购服务业统一发票或中介服务收费专用发票。
二、税务代理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中介服务收费专用发票,并依法纳税。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纳税和发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04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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