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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普通高考艺术类专业考试等收费标准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琼发改收费函[2006]32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3-15 | 生效日期:2006-03-20 |
省考试局:
你局《关于申请普通高考艺术类联考等收费标准的函》(琼考[2006]4号)收悉。根据《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省考试局有关收费项目立项的复函》(琼财非税函[2005]279号)规定,结合组织报名考试费用支出情况,同时考虑考生的经济承受能力,经研究,现就普通高考艺术类、体育术科专业考试报名费等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普通高考艺术类专业考试报名费、考务费
1、报名费每人50元;
2、考务费每人每科40元(考3科)。
(二)体育术科专业考试报名费、考务费
1、报名费每人50元;
2、考务费每人120元。
(三)普通高考军事、公安等特殊院校面试报名费每人50元。
(四)普通高考外语专业口试考试费每人30元。
(五)电子档案制作费
1、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每人20元;
2、参加高中会考考生每人15元。
以上考试收费,均含各类表格费、照相费、命题费、购买试卷费、保管费、保密费、保卫费、评卷费、登核分费、租借考场费、支付监考人员、巡视人员及考场服务人员补助费等所有考试费用。
二、上述收费纳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组织考试、电子档案制作等方面的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领取收费项目编码表方可收费。
四、上述收费标准自2006年3月20日起试行2年,期满后根据收支情况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海南省其他机构
2006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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