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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开征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决定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发[2006]13号 | 发文机关:审计署 | |
发文日期:2006-03-15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石油是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战略资源。2004年以来,由于国际市场石油价格持续大幅度上涨,国内原油采掘业利润增加较多,其他行业和社会用油成本加大,造成各行业利益分配不平衡,影响经济平稳运行。为妥善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推进石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加强国家调控,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国务院决定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因油价上涨获得的超额收入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
石油特别收益金属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制定并公布施行。
国务院
2006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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