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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及本市贯彻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财会[2001]2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4-13 生效日期:2016-12-11
 

     为全面贯彻实施《会计法》,切实整顿和规范会计秩序,财政部最近下发了《关于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财会[2001]18号),现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本市《会计法》执法检查的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会计法》执法检查的责任主体
  根据《会计法》规定,本市各级财政部门是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主体。依法实施会计监督检查,是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切实履行的职责。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各分局要高度重视并精心组织好《会计法》执法检查工作,抽调政治素质高、业务水平过硬的人员充实检查队伍。在执法检查过程中,要落实人员责任、明确检查重点、提高检查质量,大力查处违法违规会计行为。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执法检查工作的质量进行考核,把开展执法检查工作的情况纳入部门和个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进一步落实重点检查的各项工作要求
  (一)重点检查的时间安排
  根据财政部财会[2001]18号的要求,本市的《会计法》重点检查工作时限调整至2001年9月底。
  (二)重点检查的范围
  重点检查的对象要有代表性和针对性。市财政各分局对市属企业的重点检查面,要从目前的占户管企业的10%提高到20%;各区县财政局再分别增加不少于50户企事业单位纳入重点检查范围。
  (三)多管齐下开展检查
  重点检查工作主要由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各分局、市财政监督局等组织力量实施。市财政局将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部分企业进行检查、审计。
  (四)抓好违规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
  各级财政部门在重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会计行为,必须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市财政局。对重点检查中查实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典型案例,应及时上报市财政局。
  (五)做好抽查验收工作
  为迎接财政部巡查验收,市财政局将组织会计处、法规处、市财政监督局对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各分局重点检查的质量和处罚情况进行抽查。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各分局要切实搞好检查工作,迎接市局抽查。

  三、其他有关问题
  (一)认真做好执法检查的统计和汇总工作。对于原自查的内容各单位应按照财政部的自查表格式进行统计和汇总,在4月底前上报市财政局;对于已结束重点检查的单位,也应当根据财政部的重点检查表格式,按要求输入软盘并与文字资料一并上报市财政局(有关软盘格式及具体要求,另行布置)。
  (二)认真做好整改建制工作。各区县财政局和市财政各分局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会计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督促有违法违规会计行为的单位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和会计管理制度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要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制度建设,做到标本兼治。
  (三)市财政局将把《会计法》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附件:财政部  关于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略)  

上海市财政局
2001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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