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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氮肥集资款还本付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湘财库[2001]1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4-12 | 生效日期:2001-04-12 |
各市州财政局:
1990年,省政府下发了湘政办发[1990]9号文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面向农民和农资单位进行氮肥集资。集资时间从1990年开始,到1992年止,连续三年,并规定从1994年开始分三年还本付息。由于情况变化和其他各种原因,除1994年归还了部分本息外,一直没有再偿还集资款。由于氮肥集资涉及到农民和单位的切身利益和政府信誉,为了尽快妥善解决这一问题,省政府省长办公会对此事进行了专题研究。根据省政府省长办公会议纪要([2001]第1次)精神,现就归还“两氮集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集资款本息计算
(一)集资款本金的确定。按1990年至1992年上划省氮肥集资办数额为准。但株洲市1993年补集1990年欠额81.62万元,邵阳市1993年补集1990年欠额36.02万元,都纳入1992年上划数中。
(二)利息计算口径。利息计算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1.1990年集资额×3.6%×4年(考虑到当时省氮肥集资办下发了湘集办[1993]10号文件,将1990年集资款利息算到了1994年,按4年计算);2.1991年集资额×3.6%×2年(1991年集资款利息计算到199 3年止,按2年计算);3.1992年集资额×3.6%×1年(1992年集资款利息算到1993年止,按1年计算)。
第二阶段:按1994年还款后本金余额计算(还款顺序依次为1990年本金、1990年利息、1991年本金、1991年利息、1992年本金、1992年利息),年利率为3.6%。
1.1994年还款后,1990年集资款还有余额的,按3年计算利息(因第一阶段计息中,1990年集资款多算了一年,所以在第二阶段少算一年)。
2.1991年、1992年集资款利息计算到1997年底止,按4年计算。
(三)核对账务问题。请各地财政局抓紧清理账务,按上述口径计算利息后,于4月25日前,速来省财政厅国库处核对数字。逾期未核对者,视同认可省财政厅计算的数据处理。
二、还款资金来源还款资金由省财政、省计委、省经贸委三家分别按应偿还本息额的50%、30%、20%负担。每年偿还三分之一,从2001年起,到2003年止。
三、偿还程序和责任
(一)下拨资金前,由省财政厅与各市州财政局签订偿还协议书,由各市州财政局负责对本地集资款进行兑付,并做好收券及销毁工作。三年兑付期满,如果农民和单位手中仍有未兑债券,由市州自行负责解决。
(二)各出资单位的还款资金,应于每年四月底前汇入省财政厅氮肥集资专户,专款专用。待每年三家还款资金筹齐后,由省财政厅统一下拨各市州财政局。
(三)各市州必须切实负起辖内氮肥集资款的兑付组织工作。
1.各地财政局应在当地国有商业银行开设氮肥集资兑付专户,保证专款专用,并将账户开设情况上报省财政厅审查。
2.各地要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账务清理、利息计算及本息兑付工作,要求做到认真细致,不出差错。并将核实后的到期本息作为兑付依据,兑付应按先个人后单位的次序进行。
3.集资券收回及销毁和具体本息兑付等办法,由市州自行制定。
湖南省财政厅
2001年0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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