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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中国精算师和保险中介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鄂价费函字[2001]4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4-13 生效日期:2016-12-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武汉办公室: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中国精算师(准精算师部分)和保险中介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2313号)规定,现将有关中国精算师(准精算师部分)和保险中介人资格考试收费问题函告如下:

  一、你办在组织湖北、湖南、江西三省的中国精算师(准精算师部分)和保险中介人资格考试及对考试合格人员发放证书时,应依照规定首先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申请,以便明确执行收费中的问题。

  二、你办在收费前必须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和省财政厅办理《收费票据购领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湖北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200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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