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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提醒制度》的通知 |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 文 号:冀会协[2001]第34号 | 发文机关: | |
| 发文日期:2001-04-05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附件: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高级管理人员谈话提醒制度
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提醒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性惩戒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谈话提醒制度是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时,注册会计师协会将根据掌握的线索和举报人反映的情况,指派有关工作人员出面与会计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机构管理人员进行谈话,要求其说明情况,提醒其认识所犯错误并及时予以纠正,以防扩大负面影响和产生不良后果,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三条 谈话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注册会计师协会具体工作人员认为有必要谈话时,应说明理由,经部主任和协会秘书长批准后方可进行。
(二)实施谈话提醒程序前,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对谈话的内容、时间、地点等做出具体安排,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
(三)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协会谈话,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涉及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问题由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参加,涉及执业人员的问题由该执业人员所在单位管理人员和有关当事人一起参加。
(四)协会具体工作人员应拟定详细的谈话提纲,包括涉嫌违规事实、违反法规条款、拟处理意见等。
(五)进行谈话时,注册会计师协会应有2人参加,1人负责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谈话(主谈人员),1人负责对谈话情况进行记录(记录人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管理人员应在谈话记录上签字认可。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有关人员在谈话过程中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有关情况,不得隐瞒或夸大事实。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协会将实施谈话程序:
(一)通过广告、有偿新闻报道等方式对其能力进行宣传以招揽业务。
(二)在工商注册大厅、办税大厅等公共场所张贴、散发单位简介、设办公地点。
(三)涉嫌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支付回扣、佣金等方式承揽业务。
(四)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随意设点、挂牌承接业务。
(五)涉嫌借助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的权力和影响,为其指定或垄断一个行业、部门、地区或一个单位的业务。
(六)涉嫌降低收费标准、故意压价竞争。
(七)涉嫌诋毁同行,损害同行利益。
(八)涉嫌允许他人以本单位或个人名义承办审计、评估业务。
(九)涉嫌出具虚假审计、评估报告,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十)执业人员涉嫌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执业或将其所在单位可以承办的业务介绍给其他单位。
(十一)注册会计师协会认为有必要谈话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谈话结束后,协会工作人员应对谈话情况进行总结,对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根据整改结果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对于谈话过程中不如实陈述或故意隐瞒事实的,协会将组织人员进一步调查,并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条 通过谈话,发现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确实存在第五条所列行为之一而又不及时纠正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违规行为的,予以从重处罚。
第九条 谈话记录、总结和整改结果将归档保存,做为资格认定、年检等方面的参考资料。
第十条 本制度由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1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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