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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黔财综[2006]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3-06 生效日期:2006-01-01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凡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可免交的由省人民政府以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具体包括:
  1、工商部门收取的验照费、经纪人岗位合格证工本费、经纪人资格证工本费、经纪人佣金行政管理费;
  2、卫生部门收取的食品卫生监督检验费、(民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费、(民办)医疗机构注册登记费、(民办)医疗机构评审费、《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系统》IC卡工本费(贵阳市)、健康合格证工本费、卫生知识培训收费;
  3、公安部门收取的治安联防费、暂住证工本费、租赁房屋许可证工本费;
  4、交通部门收取的交通规费磁卡工本费、公路客货运及运输管理费缴讫证塑封费;
  5、省人民政府以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应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公布我省免收的各项具体收费项目,使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收费优惠政策。
  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交通等部门应督促本系统内的有关收费单位落实各项收费优惠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上述部门颁发证照等有关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核拨。

  三、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把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收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物价局
2006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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