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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明确财政票据接收手续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穗财综[2006]3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3-02 | 生效日期:2006-03-02 |
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穗财综〔2005〕373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提高财政票据安全防范意识,确保财政票据的安全,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购领财政票据的单位应实行严格的财政票据出入库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确保财政票据的安全使用。
二、由印刷厂直接送票的单位,财政票据管理员在接收印刷厂送达的财政票据时,应即时对票据的品种、数量、号码、质量等进行检查验收,确认无误后在票据送货单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特此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
二○○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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