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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明确财政票据接收手续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穗财综[2006]3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3-02 生效日期:2006-03-02
 

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穗财综〔2005〕373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提高财政票据安全防范意识,确保财政票据的安全,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购领财政票据的单位应实行严格的财政票据出入库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确保财政票据的安全使用。

  二、由印刷厂直接送票的单位,财政票据管理员在接收印刷厂送达的财政票据时,应即时对票据的品种、数量、号码、质量等进行检查验收,确认无误后在票据送货单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特此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
二○○六年三月二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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