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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专门面向农民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集资和一切达标升级活动以及规范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等的意见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5-24 | 生效日期:2002-05-24 |
根据《贵州省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为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后,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并保持农民负担长期稳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取消专门面向农民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集资项目
取消专门面向农民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集资及摊派项目,是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由省物价部门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农业厅、省农办、省纠风办、省法制办等部门,今年要在全省范围内对涉农收费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理后保留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由省统一公布。严禁在农民建房、婚姻登记、计划生育、子女入学、农村户籍、农机监理等管理过程中搭车收取任何费用。今后,未经合法程序批准,各级政府、任何部门均不得擅自出台专门面向农民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集资和摊派项目。
二、取消各种达标升级活动
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各地、各部门出台的涉及村组集体和农民个人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一律取消。今后,除国家和省政府另有规定外,省直各部门、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乡(镇、办事处)及其所属部门均不得设立、举办面向农村、农民的各种达标升级项目和活动。
三、严格控制各类检查评比活动
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坚决措施,大力精减和压缩面向农村、农民的各项行政性工作检查评比活动。确需组织检查评比的,要做好统筹安排,切忌在农忙季节组织检查评比活动。对于各种检查评比活动所需的一切费用,均由实施检查评比的部门负担,不得向农民收费,也不得转嫁给村组集体负担。
四、禁止向村组集体、农民摊派和强行销售各种生产资料和生活用品
各地、各部门不得借行政手段和管理权限,向村组集体、农民摊派和强行销售各种生产资料和生活用品。不得强行向村组集体、农民推销种子、苗木、化肥、农药、农具等生产资料,也不得强行要求村组集体、农民购买各种生活用品。对于有利于当地生产、生活的商品,要加强宣传,但必须坚持农民自愿购买的原则。
各地在征订各种报刊、杂志、书籍、内部资料等过程中,不得与目标考核、年终考评挂钩,也不得搞硬性分配任务。严禁强行要求村组集体和农民征订各种报刊、杂志、书籍、内部资料等。村集体征订报刊杂志的总金额,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500元。
五、加强对经营性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农村中的各类经营性服务收费,要及时纳入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申报、执行。严禁将一些已经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各级物价部门对经营性服务的收费项目、范围及标准,按规定严格审批,方可执行。各级政府及其物价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严禁收费部门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各类经营服务行业,要加强自律。特别是农村中生产、生活用电要严格实行计量收费制度。在收费过程中,应遵循自愿有偿及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严禁凭借行业垄断或行政手段,搞价格垄断、暴利、平摊费用、搭车收费以及暗箱操作等行为。
各地要研究制定有效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制度,积极创造条件,推行农村商品价格和经营服务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公示栏(牌)、公示册、公示卡、通告等形式,将涉及农民的商品价格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向农民公示,提高价格和收费政策的透明度,接受农民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进一步优化农村生产经营环境。
六、切实减轻村组干部和农民参加收费性的会议和培训班的负担
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各级、各部门不得举办各种收费性的强制村组干部和农民个人参加的会议和培训班。各级、各部门确需举办的会议和培训班,凡要求村组干部和农民参加的,其所产生的各种费用(含差旅费),均由举办单位解决,不得强行要求村组干部承担,不得强行向农民收取和摊派,也不得要求村组集体负担。
贵州省政府
2002年0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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