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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2002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川价费[2002]10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5-27 | 生效日期:2002-09-01 |
各高等学校:
现将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2002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电(2002)6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各地、各高校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关于高等学校收费的有关规定,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关系到高等教育的长远发展和社会稳定。各商校必须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坚决制止各种自立名目的乱收费和违反规定的超标准收费。
二、根据省教育厅关于今年我省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执行情况的有关规定,全省普通高校专科层次招生实行一种计划形式,即高职(专科)。因此,原川教计(1999)60号文件规定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学生学费元/学年的规定废止,专科层次学生学费按川价字费(2000)200号《关于调整我省高等学校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执行。
三、从2002年起,部分高校实行学分制。鉴于教电(2002)66号文规定,学费标准继续稳定在2000年水平,因此实行学分制的高校可在年收费总额不突破省定标准的前提下自行确定每校学分具体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教育、财政备案,待试行一年以后,再另行确定标准。
四、高校学生公寓住宿收费标准,按照教电(2002)66号文要求,必须控制在每生每学年1200元以内。原省物价、财政、教育厅《关于对西南交通大学等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的批复》(川价函(2001)159号)规定的学生公寓住宿收费标准,超过1200元的一律降为1200元/年?生。从2002年秋季起,凡采用贷款或企业投资修建的,住宿条件为4人带卫生间、电话、电视、计算机网络的学生公寓,住宿费最高不超过1200元/年?生(已含公寓住宿管理等费用),其余学生住宿收费标准仍按省物价、财政、教育厅川价字费(2000)200号文件规定执行500--800元/年?生。
五、本通知自二00二年学生秋季入学起执行。
附: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2002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2年0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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