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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发布《天津市房屋修缮工程概预算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房技[2002]15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5-31 生效日期:2002-05-31
 

各有关单位:

  现在《天津市房屋修缮工程概预算人员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天津市房屋修缮工程概预算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修缮市场秩序,加强对房屋修缮工程概预算人员的管理,提高房屋修缮工程预(结)算业务水平,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建标(1999)1号)和本市房屋修缮概预算人员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修缮工程的预(结)算、标底或投标报价的编制工作,以及审核或确定以上工程造价工作的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修缮工程概预算人员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定额站(以下简称市房管局定额站)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屋修缮工程概预算人员实行资格注册管理,未经资格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屋修缮工程概预算工作。

  第五条 房屋修缮工程概预算人员从事预(结)算及相关活动,不得弄虚作假、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房屋修缮工程概预算人员应接受市房地产管理局对修缮工程概预算工作的检查,并参加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七条 申请资格注册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概预算工作职业道德;
  (二)已取得《天津市房屋修缮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
  (三)身体健康,从事相关工作的在岗人员。

  第八条 资格注册手续由概预算人员所在单位统一到市房管局定额站办理。对符合条件者,颁发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制作的专用印章。

  第九条 无天津市房屋修缮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的,可申请参加由市房管局定额站组织的修缮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取得资格并办理注册手续,发给相应专业的资格证书及专用印章。

  第十条 外地来津单位从事房屋修缮工程概预算人员,需持本人原有相关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到市房管局定额站办理进津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 房屋修缮工程概预算人员注册资格暂设以下专业:
  土建工程;水暖工程;电气工程;通风工程。
  根据本人实际工作情况,允许申报一个以上专业资格。

  第十二条 概预算人员在编制、审核房屋修缮工程概预算等工程造价文件时,均需加盖资格专用印章。未进行资格注册的人员所编审的工程造价文件,不得作为工程招投标、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协议以及拨付工程款的依据。

  第十三条 取得注册资格的人员,每两年由市房管局定额站进行一次年检。年检不合格者,需重新参加由该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并按规定进行复检,复检仍不合格者,其资格予以注销。对无故不参加年检或复检者,其资格证书及资格印章予以注销。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年检为不合格:
  (一)近两年未从事修缮工程概预算工作的;
  (二)负责编审的概预算文件差错多,质量差;
  (三)负责编审的概预算文件弄虚作假,高估冒算或有意压低价格的;
  (四)未按规定参加专业培训,或虽参加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
  (五)资格证书或专用印章遗失,未及时报失的;
  (六)其他不宜再从事概预算工作的。

  第十五条 持证人的工作单位变动后,应及时到市房管局定额站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6月1起施行。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办公室
二00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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