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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财综[2002]5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5-31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意见,现将《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字[2002]24号)转发给你们,文中国家批准的1-9项、省批准的85-91项、惠州市批准的249-250项,共20项基金,各地如涉及到收取上述基金项目的,请严格遵照文件执行,于2002年6月1日起停止征收。
附件: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
200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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