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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财综[2002]5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5-31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意见,现将《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字[2002]24号)转发给你们,文中国家批准的1-9项、省批准的85-91项、惠州市批准的249-250项,共20项基金,各地如涉及到收取上述基金项目的,请严格遵照文件执行,于2002年6月1日起停止征收。

  附件: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
2002年5月31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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