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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对在京宣传文化单位进行增值税先征后返资格认定的通知》及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等《关于印发〈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审核退付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出字[2002]4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5-30 | 生效日期:2002-05-30 |
关于转发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对在京宣传文化单位进行增值税先征后返资格认定的通址及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等《关于印发〈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审核退付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址的通知
院属京区各出版社、报社、期刊编辑部: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址(财税[2001]88号),现将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对在京宣传文化单位进行增值税先征后返资格认定的通址(新出厅字[2002]20号)及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等《关于印发〈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审核退付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址(财驻京监[2002]73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遵照通知要求,做好本部门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工作。
中国科学院出版图书情报委员会
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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