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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闽价[2006]费10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3-17 生效日期:2006-04-01
 

中国海峡人才市场:

  你单位《关于继续将“保存人事关系”等服务费纳入预算内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请示》(海人函[2006]5号)收悉。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分布2004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5]6号)文件规定,人事部门收取的保存人事关系档案、协调调出调入争议等两项仍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根据我省近年来这两项收费的执行情况,现就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存人事关系档案收费  人才市场等有关部门接受委托,接管委托人的人事关系和档案资料,按每人每月30元收费,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费。具体服务内容包括:负责委托人的人事档案、材料的归整保管、代办户口落籍与管理、办理委托人的转正定级、职称确认及档案工资调整等。
  单纯存档按每人每月10元收取。
  待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的档案由生源所在地或学校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保管,两年内免收档案保管费。
  对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的高校毕业生,从2006年起连续5年由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免费提供档案保管等人事劳动代理服务。

  二、协调调出调入争议收费  (一)受理费:个人申请按5元/人收取;单位申请按10元/人收取。
  (二)协调争议成功:个人申请协调成功的一律按40元/人收取;单位申请协调成功的,初级职称按70元/人收取,中级职称按120元/人收取,高级职称按160元/人收取。
  本通知从2006年4月1日开始执行。收费单位应及时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有关手续,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收费应实行票款分离,资金直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其他机构
2006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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