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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福州市流动人口二维码ID卡暂住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闽价[2002]费24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5-23 生效日期:2002-05-25
 

福州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暂住证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633号)的精神,经研究,决定你市流动人口二维码ID卡暂住证收费标准由20元/证调整为15元/证,该暂住证使用有效年限不低于3年。
  此收费标准从2002年5月25日起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仍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州市试行流动人口二维码ID卡暂住证收费标准的批复》(闽价[2001]费字337号)执行。

福建省其他机构
2002年0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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