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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福州市流动人口二维码ID卡暂住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闽价[2002]费24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5-23 | 生效日期:2002-05-25 |
福州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暂住证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633号)的精神,经研究,决定你市流动人口二维码ID卡暂住证收费标准由20元/证调整为15元/证,该暂住证使用有效年限不低于3年。
此收费标准从2002年5月25日起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仍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州市试行流动人口二维码ID卡暂住证收费标准的批复》(闽价[2001]费字337号)执行。
福建省其他机构
2002年0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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