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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彩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征求意见稿或草案
  文    号:财法函[2002]25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2-05-29 生效日期:2016-12-11
 

为加强彩票管理,规范彩票发行、销售和资金分配行为,保护公民参与彩票活动的合法权益,迫切需要加强彩票立法。根据国务院立法工作安排和我部的立法工作计划,自2000年起我部开始着手《彩票管理条例》的研究、起划工作,现已形成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征求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印发你们,请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02年6月2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部条法司、综合司。
  联系电话:010-68551328、010-68551535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彩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彩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彩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彩票管理,规范彩票的发行、销售和资金分配行为,保护公民参与彩票活动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彩票的发行、销售,彩票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彩票市场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彩票,是指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由国家特许的专门机构垄断发行,供人们自愿选择和购买,并按特定的规则取得中奖权利的有价凭证。

  第四条 彩票发行权属国务院。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地方、部门、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在境内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
  经批准在境内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或发行境外彩票的,属于非法发行彩票行为。

  第五条 彩票不记名,不挂失,不返还本金,不计付利息,不能流通。

  第六条 彩票的发行、销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彩票工作,负责起草彩票管理法规,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制度,颁发彩票许可证,监管彩票市场,管理彩票资金。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管本地区彩票市场和彩票机构,管理本级彩票资金。

  第八条 彩票发行事宜由经国务院确定的机构承担,彩票发行机构负责在全国内组织彩票发行和销售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

  第九条 彩票机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管理彩票资金,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十条 彩票管理、发行和销售人员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徇私舞弊,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彩票发行

  第十一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向彩票发行机构颁发彩票发行许可证。

  第十二条 国家对彩票发行规模实行额度管理。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在每年11月15日前,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彩票发行额度申请,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审批后执行。因彩票市场变化需要调整彩票发行额度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并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彩票发行品种、游戏规则和发行销售方式,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彩票发行机构负责组织全国彩票电子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制定统一的软件和技术规范,实行集中控制和管理。

  第十五条 彩票由彩票发行机构统一印刷。
  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委托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颁发的彩票印刷许可证的印制企业承印彩票。
  第十六条彩票开奖器具由彩票发行机构一配置。
  第三章  彩票销售

  第十七条 国家对彩票销售实行许可证管理。未取得彩票销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彩票销售活动。设立省级彩票销售机构,应当经省级财政部门和彩票发行机构审核后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颁发的彩票销售许可证。

  第十八条 省级彩票销售机构,应在本省所辖行政区域内从事彩票销售活动。

  第十九条 省际间的彩票联合销售,由彩票发行机构报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省级彩票销售机构负责组织本地区的彩票销售活动。彩票零售商向省级彩票销售机构提出零售申请,得到批准后向省级财政部门领取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彩票零售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彩票销售应当遵循自愿购买的原则,不得进行误导性的宣传,不得胁迫他人购买彩票,不得采取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方式销售彩票,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或兑付奖金。

  第二十二条 彩票销售情况和开奖结果应当及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彩票的开奖活动必须在公证人员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四条 彩票的中奖奖金应当以人民币现金形式兑付,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或其他形式兑付奖金。

  第二十五条 中奖彩票因故受损,无法辨认真伪的,不予兑奖。

  第二十六条 彩票机构对中奖者个人的有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公开。
  第四章  彩票资金

  第二十七条 彩票资金应当按规定在资金、发行经费和公益金之间合理分配。其中:奖金不得低于彩票销售收入总额的50%,发行经费不得高于彩票销售收入总额的15%,公益金不得低于彩票销售收入总额的35%。具体分配比例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
  国务院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彩票市场的发展变化对上述比例作出适当调整。

  第二十八条 彩票单注资金的最高限额,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九条 彩票发生经费应当用于彩票发行机构和彩票销售机构开展彩票发行和销售活动。

  第三十条 彩票公益金用于社会福利、体育、社会保障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不得用于赢利性项目,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三十一条 彩票发行经费和公益金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第三十二条 彩票机构的财务收支以及彩票公益金的分配、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彩票公益金的分配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发行或者变相发行彩票的,责令停止发行,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非法彩票发行收入总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销售彩票或者销售未经国家批准发行的彩票和境外彩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非法销售彩票收入总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彩票发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处一定数额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经批准的彩票年度发行额度发行彩票的;
  (二)未按照经批准的品种发行彩票的;
  (三)未在持有彩票印制许可证的企业印制彩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发行经费的; 
  (五)违反彩票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彩票销售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彩票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经批准的彩票销售方案销售彩票的;
  (二)擅自改变彩票销售方式和游戏规则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彩票宣传和信息披露的;
  (四)未按照规定兑付奖金的;
  (五)未按照规定使用发行经费的;
  (六)截留、挪用彩票公益金的;
  (七)违反彩票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彩票销售机构和零售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彩票许可证:
  (一)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二)诱惑、胁迫他人购买彩票的;
  (三)截留、挪用彩票销售资金的;
  (四)违反彩票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 从事彩票管理、发行、销售的人员以及直接参与彩票规则设计、彩票印制的人员徇私舞弊、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一定数额罚款,并依法给予警告以上的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因职务或业务泄露彩票中奖人秘密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的罚款,并依法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 未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彩票公益金的,责令限期缴回;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或省级财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或省级财政部门依法作出或者建议有关机关作出行政处分决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彩票发行机构和彩票销售机构经过批准,可以在彩票印制技术、彩票专用硬件设备生产以及软件技术开发等方面,开展对外合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2年  月  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制定的彩票管理规定与本条例不符的,以本条例为准。

  附件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彩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了加强彩票管理,规范彩票活动,按照国务院立法计划的安排,我部从2000年起,即开始了彩票立法的前期准备工作。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彩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我国现行彩票起源于八十年代中期。1987年以来,国家先后批准了“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第十一届亚运会基金奖券”等彩票的发行。经过多年发展,逐步形成了现在的中国社会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两种彩票,分别由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负责管理、发行。截止到2001年底,全国共发行彩票约982亿元,筹集公益金约294亿元。近年来,随着彩票发行方式的不断更新,发行规模的不断扩大,发行彩票逐渐成为国家筹集社会公益资金的一种重要手段,在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在彩票市场迅速发展的同时,彩票管理中也存在着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未经政府批准擅自发行彩票;以变相的方式发行彩票;非法彩票在一些地区盛行等等。彩票发行、销售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近两年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期间,都有上百名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议案或建议,要求制定专门的彩票法律,规范彩票市场,加强政府对彩票的管理。
  从2000年起,国务院已连续3年将《彩票管理条例》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根据国务院的立法计划和工作要求,财政部依照相关立法程序,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经几易其稿,形成了现在的《彩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彩票管理机关
  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财政部是国务院管理彩票的主管机关,负责起草、制定国家有关彩票管理的法规、政策,管理彩票市场,监督彩票的发行和销售活动,研究制定彩票资金使用的政策,监督彩票资金的解缴、分配和使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分别作为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制定、分别组织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及体育彩票,研究制定本系统彩票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发行额度并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确保及时足额向财政专户解缴彩票公益金,对本部门的彩票机构实行行政管理。因此,《条例》第七、第八条分别对有关部门的职责作了规定。
  (二)关于彩票发行和销售管理
  《条例》对彩票发行和销售管理作出了规定:
  彩票的发行权集中在国务院,并由取得国务院颁发的彩票发行许可证的彩票发行机构具体负责在全国范围内彩票发行事宜(第四条、第八条),彩票发行实行额度管理(第十二条)。彩票销售实行许可证管理,省级彩票销售机构负责本省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彩票销售活动(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经省级彩票销售机构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彩票零售许可证后,可以从事彩票零售业务(第二十条)。此外,《条例》还对非法发行、销售或变相发行、销售彩票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第四条)。
  (三)关于彩票资金
  彩票资金由奖金、发行经费和公益金三部分组成。《条例》根据我国现行彩票销售收入分配的现状,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彩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35号)的要求,并借鉴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对彩票销售收入的分配比例作出了规定,即:彩票资金应当在奖金、发行经费和公益金之间合理分配。其中:资金不得低于彩票销售收入总额的50%,发行经费不得高于彩票销售收入总额的15%,公益金不得低于彩票销售总额的35%(第二十七条)。同时对发行经费、公益金的用途作了限制性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四)关于法律责任
  为了维护彩票市场秩序,保护彩票购买人的合法权益,打击非法发行、销售彩票行为、从严惩处彩票违法行为,《条例》第五章对擅自发行彩票,销售未经国家批准发行的彩票和境外彩票,彩票发行、销售、彩票代销单位和人员违反彩票管理的行为等,规定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财政部
2002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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