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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大财非[2006]9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3-07 生效日期:2006-03-07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发改局(物价局),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省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辽财非[2006]5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6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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