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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重庆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涪府发[2006]1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2-13 | 生效日期:2016-12-11 |
桥南、李渡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有关部门,中渝驻涪有关单位,区属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确保我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实施,促进全区教育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6]2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免除学生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寄宿学生生活费。免除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对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和城镇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寄宿学生生活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女童免收作业本费和寄宿学生住宿费。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就读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与所在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二)提高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保障水平。按照中央和市上核定的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提高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保障水平。
(三)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按照中央和市上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校生人数、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核定的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和分担比例,积极落实区级配套资金,逐步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
(四)巩固和完善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继续按照现行体制,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教师工资发放的渠道和机制,确保全区中小学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二、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范围和步骤
(一)实施范围
从2006年春期开学起,全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全部纳入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范围。同时,将桥南管委会,敦仁、崇义街道办事处所辖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荔枝街道办事处所辖的涪陵十六中、荔枝希望小学、涪陵城区十校和荔枝红庙小学,江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的涪陵师院附中、江东中心校,江北街道办事处所在地的江北实验学校等城市学校作为县镇学校一并纳入此次改革范围。
(二)实施步骤
1.从2006年春期开学起,免除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对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寄宿学生生活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女童免收作业本费和寄宿学生住宿费。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就读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与此类学校学生享受同等政策。积极落实中央和市上核定的公用经费补助和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努力提高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保障水平。
2.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杂费的同时,不断加大财政对教育的投入。2008年,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达到市定基本标准。
3.2009年,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低于中央基准定额的差额部分,当年由中央和市财政按差额部分的50%进行专项补助。力争从2009年春期起,取消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寄宿学生住宿费,并力争实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免费教育。
4.2010年,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按中央基准定额全部落实到位。
三、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经费来源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所需经费由中央、市、区三级分项目、按比例承担。
(一)免除杂费的补助标准和经费来源。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杂费后,由中央和市财政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每生每年小学170元、初中25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对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每生每年小学200元、初中28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对特殊教育学校学生按每生每年2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二)免费提供教科书的补助标准和经费来源。免费提供教科书的标准为每生每期小学35元、初中70元。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的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对城镇家庭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的资金由市、区财政按5:5的比例承担。
(三)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的补助标准和经费来源。中央核定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的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小学20元、初中4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市财政承担。原区财政核定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继续按原渠道承担,并视财力情况做到公用经费逐年增长。
(四)寄宿学生生活费的补助标准和经费来源。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标准按每天1元,全年240天计算,每生每年240元。所需资金全部由上级补助解决。
(五)家庭经济困难女童免收作业本费和寄宿学生住宿费的补助标准和经费来源。家庭经济困难的女童免收作业本费和寄宿学生住宿费后,由市财政按“一费制”中规定的作业本费和住宿费标准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进行补助。
(六)校舍维修改造的经费来源。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5∶5的比例承担,其中地方财政承担部分由市、区财政按2∶1的比例承担。
(七)教师工资的资金保障。继续按照现行体制,巩固和完善由国库统一发放中小学教师工资的保障机制,将国家规定的教师工资和政策性津补贴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全区中小学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四、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保障措施
(一)建立机构,加强领导,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将其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做到“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抓落实。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决定成立涪陵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杨宏伟任组长、区政府副区长鞠飞任副组长,区府办、教委、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物价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教委内),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区教委、财政局要尽快落实专兼职人员,切实抓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有关工作。
(二)健全制度,强化预算,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建立科学规范的中小学预算管理制度,是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各中小学经费管理的关键环节。从2006年起,在全区推行中小学预算编制制度,各中小学将所需的各项经费(含人员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费支出和校舍维修改造等项目支出等)全部纳入预算,由区教委统一汇总编报区财政局,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管理。区财政局要调整支出结构,积极筹措资金,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使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资金落到实处,确保改革后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各中小学应进一步健全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严把各项支出。根据中央对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要求,按照“收支规范、事财统一、监督到位、方便学校”的原则,逐步建立中小学教育经费“校财局管校用”的管理体制。积极推行中小学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的及时、规范、安全和有效。
(三)规范行为,严格收费,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乱收费。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学校免收杂费后,各学校只能按照原执行的“一费制”收费办法规定的标准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和寄宿学生住宿费,不得再收取服务性收费。学校为学生学习和生活方便提供的必要服务,可按市场化运作。
各学校在收费前应到区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严格实行亮证收费。要继续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收费许可证》项目以外的任何费用,也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违者将坚决追究责任,予以严肃处理。
(四)深入宣传,加大督查,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有效使用。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一项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减轻农民经济负担的惠民政策,对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提高全民族素质和农村发展能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制订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利用多种媒体,采取各种形式,向全社会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让党和政府这一惠民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顺利实施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区级有关部门在安排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时要切实做到公开透明,面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将建立新机制的资金用于还债,不得将补助免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和补助公用经费的资金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和福利。区教育、财政、物价、审计和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费安排和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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