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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继续实行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会[2001]1001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1-01-15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有关资产评估机构:
为加强对证券业务资产评估的管理,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继续对资产评估机构执行证券业务实行许可证管理。
经与中国证监会协商,对已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资产评估机构,其许可证在新的许可证办法发布实施之前继续有效。鉴于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后情况变化较大,请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接到本通知后,填写证券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注册资产评估师一览表、证券评估业务情况一览表各一式两份,并于2月28日前上报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附件:
一、证券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略)
二、册资产评估师一览表(略)
三、证券评估业务情况一览表(略)
财政部
2001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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