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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重点优抚安置对象和优抚安置事业单位普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民优发[2001]22号京财社[2001]16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1-19 生效日期:2001-01-19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重点优抚安置对象和优抚安置事业单位普查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开展优抚安置对象和优抚安置事业单位普查工作提出几点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要充分认识开展全国优抚安置对象和优抚安置事业单位普查工作的目的意义。长期以来,我们对优抚安置对象和优抚安置事业单位的管理基本上是采取传统的手工操作方式,情况不明,数据不准,信息传递不畅,与现代社会快节奏、高效率的要求形成明显反差。为了改变这种局面,早在1998年我们就在全市范围内组织了优抚对象普查工作,掌握了一定的数据和情况。这次民政部、财政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优抚安置对象和优抚安置事业单位基本情况普查,建立数据库和优抚网,以准确掌握优抚安置对象和优抚安置事业单位的各种数据,及时反映优抚安置对象和优抚安置事业单位的情况变化,进一步推进管理的网络化,提高优抚安置工作办公自动化水平,合理有效地使用各类优抚安置资金,实现决策科学化。因此,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这次普查工作,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按照民政部和财政部的统一部署,落实好每一项任务,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要加强对优抚安置对象和优抚安置事业单位普查工作的领导。在全市开展优抚安置对象和优抚安置事业单位基本情况普查,涉及部门多、人员广,时间紧、任务重。为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市将成立由市民政局、财政局主管领导,及有关业务部门领导参加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解决普查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各区县也要成立类似的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本区县的普查工作。开展优抚安置对象和优抚安置事业单位普查是民政、财政两个部门共同的责任,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普查表的填写、计算机输入、数据整理和普查所需经费的预算工作。区县财政局负责各类数据的审核和普查经费的落实。

  三、要建立普查工作责任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优抚安置对象和优抚安置事业单位的普查和网络建设,是一项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虽然我市1998年进行过普查,但与这次全国范围内普查优抚安置对象和优抚安置事业单位的内容不尽相同,普查的对象又有所扩大,特别是对在职伤残军人的普查,其难度将进一步加大,所以各区县要切实建立普查工作责任制,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各级民政部门要处理好日常的工作与普查工作的关系,把普查工作当作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认真填好每一张表格,准确地录入每一项内容。市普查领导小组将不定期的对各区县的普查进度、普查质量进行检查,力争使我市的普查工作名列全国前茅。届时,市将表彰一批在普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四、要搞好普查人员的业务培训。优抚安置对象和优抚安置事业单位的普查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既要知晓国家优抚安置政策,又要掌握计算机的操作技能;既要熟悉调查表中的各项内容,又要完全理解计算机软件的各项功能。所以此次普查必须要有一支既熟悉业务又能熟练操作计算机的骨干队伍。为此,市将于2001年2月中旬举办普查人员培训班。各区县也应及时培训各街乡镇的普查人员。为做好我市优抚安置的普查工作和优抚安置网络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

  五、统一普查时间。普查年度数据为2000年全年;普查标准时点为2000年12月31日。全市普查工作从2月份开始,到5月底结束,普查数据上报时间为6月15日之前。

附:北京市优抚安置对象和优抚事业单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01年1月19日

组长:
  张桂兴 市民政局副局长
  李颖津 市财政局副局长
成员:
  霍 军 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主任
  由世钧 市民政局优抚处处长
  杨德成 市民政局安置处处长
  师淑英 市财政局社保处副处长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重点优抚安置对象和优抚安置事业单位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优抚安置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长期以来,党和政府对优抚安置工作十分关心,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在制定优抚安置政策法规、完善基础设施、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增加经费投入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提高了优抚安置工作的整体水平,保障了优抚安置对象的合法权益。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优抚安置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优抚安置对象底数不清、管理手段落后、少数优抚安置对象待遇难以落实等。特别是随着优抚安置对象状况的变化和信息管理技术的广泛应用,对优抚安置工作规范化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为准确掌握优抚安置对象和优抚安置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逐步建立优抚安置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优抚安置工作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制定规范科学、切实可行的优抚安置政策,经国家统计局批准,民政部、财政部决定对全国的重点优抚安置对象和优抚安置事业单位进行普查。
现将普查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范围
  (一)优抚对象
  1、革命伤残人员;2、革命烈士家属;3、因公牺牲军人家属;4、病故军人家属;5、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6、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7、红军失散人员;8、在乡复员军人;9、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职工、退休志愿兵
  1、军队离休干部(含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2、军队退休干部;3、退休志愿兵;4、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
  (三)退役士兵和复员干部
  1、当年退出现役义务兵;2、当年退出现役转业志愿兵;3、当年退出现役复员干部。
  (四)优抚安置事业单位
  1、优抚医院;2、光荣院;3、烈士纪念建筑物,包括:烈士陵园、烈士纪念馆(堂)、烈士纪念塔(碑、亭)、烈士祠、烈士墓、烈士雕塑等;4、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服务站);5、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和军人接待转运站。

  二、普查方法
  (一)普查以县(县级市、市辖区)为基本单位,采取自上而下部署任务、自下而上采集数据的方式进行。具体普查工作由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全国制定统一的普查项目和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普查方案。普查原始数据,由县级民政部门录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省级民政、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普查数据,并通过电子邮件系统上报民政部。
  (二)培训普查干部。各级民政部门要抽调专职人员,集中时间进行培训,学习优抚安置政策,掌握普查内容中的各项指标,明确普查的目的、意义、要求和具体做法。
  (三)统一普查时间
  普查年度数据为2000年全年;普查标准时点为2000年12月31日;普查数据上报截止时间为2001年6月30日。

  三、普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普查工作的领导。优抚安置对象的普查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程序复杂的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为加强对这次普查工作的领导,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共同组建优抚安置对象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领导工作,研究制定普查方案,及时协调和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明确责任,紧密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优抚安置对象普查工作是民政和财政部门的共同责任。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普查的具体工作以民政部门为主。各级民政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指派专人负责普查工作,组织精干的普查队伍,确定专业的录入人员,扎实细致地做好普查的各项具体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数据的审核和普查经费的落实,各地区普查所需经费和信息管理系统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适当安排。
  (三)要严守纪律,照章办事,确保普查质量。各地在普查前要组织普查人员认真学习优抚安置政策,深刻领会此次普查的目的和意义。普查过程中要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实事求是,如实统计,防止出现虚报、瞒报、漏报统计资料的行为,对普查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如个别普查对象证件丢失或相关证明不全等情况,要本着对优抚安置对象高度负责的态度,妥善处理。各地对上报的普查数据要层层把关,认真审核,做到普查内容完整,文字准确,字迹清晰,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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