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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军休干部服装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民计发[2001]24号京财社[2001]16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1-19 生效日期:2000-10-01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民政部优抚安置局、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调整服装费标准的通知》(〔2000〕政干发字第50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移交政府安置的执行军队生活待遇标准的军队离休干部。

  二、调整标准
  每人每月由21元调整为44元。

  三、执行时间
  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四、经费渠道
  调整服装费标准增加的经费,2000年10月至12月从军费开支,从2001年1月起,按现行财政渠道解决。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0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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