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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军休干部服装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民计发[2001]24号京财社[2001]16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1-19 | 生效日期:2000-10-01 |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民政部优抚安置局、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调整服装费标准的通知》(〔2000〕政干发字第50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移交政府安置的执行军队生活待遇标准的军队离休干部。
二、调整标准
每人每月由21元调整为44元。
三、执行时间
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四、经费渠道
调整服装费标准增加的经费,2000年10月至12月从军费开支,从2001年1月起,按现行财政渠道解决。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0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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