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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京财外[2001]9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1-15 生效日期:2001-01-15
 

市属各有关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北京国际贸易公司: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的通知》(财金〔2000〕15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财政部通知中关于“财政部不再办理外国政府贷款采购公司的资格审定和复审工作”的规定,北京市财政局不再办理外国政府贷款项下采购公司资格的初审工作。

  二、项目实施单位要认真做好采购公司的招标工作,及时向采购公司发出招标邀请书;应对采购公司提交的代理申请书内容保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预审工作;项目实施单位组织成立评委会(5人以上奇数组成)时,要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评委会组成各方,第一、二类项目的评委会应包括财政部门的代表;评委会应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避免垄断行为及各种形式的部门保护主义现象;在评标工作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规定期限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评委组成情况、评标过程、对各采购公司打分的详细情况及评标结果。

  三、收到招标邀请书的采购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按照招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时间和地址向项目实施单位提交材料,做好合作投标的协调工作,严禁采用不正当手段干预评标工作。

  四、市属委、办、局(总公司)和区县财政局要加强对所属项目招标过程和委托协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市财政局。

  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北京市财政局京财金融〔2000〕382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限上项目采购公司招标试行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现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六、本通知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联系电话:68414204

北京市财政局
200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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