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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市人民政府办理政协委员提案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昌市政办发[2006]1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3-02 生效日期:2006-03-02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昌吉市人民政府办理政协委员提案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三月二日

  昌吉市人民政府办理政协委员提案办法

  第一条 为使办理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协委员提案是指:
  (一)市政协委员向政协提出的,经市政协及其办事机构审查后,转交市人民政府办理的书面提案;
  (二)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政协委员提案。

  第三条 做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是改进政府工作,密切政府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有效途径;是市政府及各部门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

  第四条 办理政协委员提案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深入实际,注重实效,实行分类指导,归口交办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是承办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主管部门,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对办理政协委员提案进行拟办、交办和对办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指导。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承办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部署和组织政府系统的承办工作;
  (二)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三)对两个以上部门共同承办的工作进行协调;
  (四)组织承办部门走访政协委员;
  (五)组织办理并答复上级政协委员提案;
  (六)对承办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承办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七条 市政府部门承办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承办由市政府办公室交办的政协委员提案;
  (二)对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办理的政协委员提案,主动做好协调工作;
  (三)定期或不定期走访政协委员,听取政协委员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四)贯彻执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政策和规定。

  第八条 承办单位要建立健全办理工作制度,实行行政首长责任制,明确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办理工作,认真研究解决本部门在办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九条 政协委员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室依据各部门工作职责,按归口办理的原则,提出拟办意见。
  政协委员提案经市长或副市长批示后,市政府会同市政协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集中交相关部门办理。

  第十条 承办单位在接到交办的政协委员提案后,应认真清点登记并逐件研究,对认为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须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向交办单位书面说明情况,经交办单位同意后,及时退回交办单位转办,承办单位不得放置延误或自行转办。
  第十一 政协委员提案需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办理的,由市政府办公室指定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向委员答复,协办部门要密切配合,不得推诿扯皮,共同做好办理工作。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在接到政协委员提案后,一般应在3个月内完成办理工作。涉及面广,不能在3个月内办理答复的,经交办单位同意,并向委员说明情况后,可以延长办结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州政协委员提案要在州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办结。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在办理政协委员提案过程中,可以通过走访、座谈、组织委员实地察看或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委员意见,认为重大或复杂难以解决的,经单位领导会议讨论后,及时报市人民政府主管领导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对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应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答复函必须按统一格式,规定纸张类型打印,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印章,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派专人送达委员本人,并要有委员签收的回执单。
  答复函要在右上角分四类标明办理结果: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标“A”;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标“B”;因客观原因或其他原因目前不能解决的标“C”;说明情况,留作参考的标“D”。
  在办理维、哈等少数民族政协委员提案时要有两种文字复函。

  第十五条 政协委员对承办单位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承办单位要按照反馈的意见,及时研究组织复查,并在三十日内向政协委员再次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政协办公室和市督查室对承办政协委员提案的单位进行督促检查,对办理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在答复后,对政协委员提案要进行跟踪落实,并在每年年底前对需要进一步落实的政协委员提案进行自查,自查情况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在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应按要求总结办理工作,并将答复函一式三份及书面总结材料上报市政府法制办。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须将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函原件及其它相关材料,按档案管理规定存档,以备查考。

  第二十条 对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适时通报表扬或进行表彰。对办理政协委员提案不负责任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贻误工作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对承办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和有关承办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2003年12月30日印发的《昌吉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政协委员提案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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