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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取消外国事务所在中国境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行政许可收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会[2006]7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6-03-02 | 生效日期:2006-03-02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外国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须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根据《行政许可法》,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取消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行政许可收费。
财政部
2006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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