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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博山区政务信息和调研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博政办发[2006]1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3-14 生效日期:2006-03-14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全区政务信息和调研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更好地为领导决策和推动全区工作服务,现将《博山区政务信息和调研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四日
  博山区政务信息和调研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实现全区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和调研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现代化,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做好政务信息和调研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服务大局,服务决策;真实准确,全面客观;灵敏高效,快捷畅通;把握规律,创新方法,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三条 政务信息和调研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通过灵敏高效的信息网络和工作机制,反映政府工作及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政府全面履行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建设法制政府,促进政务公开,提供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信息服务。

  第四条 政务信息和调研工作坚持分层次服务,以为本级政府服务为重点,同时努力为上级和下级政府服务,积极探索为社会服务。

  第五条 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务信息和调研工作的领导,切实把信息调研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安排、工作部署、考核奖励等方面,把信息调研工作列为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信息调研工作网络,完善信息调研报送机制,确保渠道快捷畅通,工作高效运转。
  第二章 信息调研机构

  第六条 区政府办公室是全区政务信息和调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政务信息和调研工作进行统一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考核。各镇办、开发区应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和调研工作机构,区政府各部门应明确专门科室负责政务信息和调研工作并加强对本地区或本系统所属单位政务信息和调研工作的指导、协调和考核。

  第七条 负责政务信息和调研工作的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地区、本系统的信息收集网络;
  (二)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和调研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做好信息的采集、编辑、报送等日常工作,办好信息调研刊物;
  (四)结合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领导关心的问题,以及从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重要问题,组织并实施信息调研,提供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专题信息或调研报告;
  (五)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及时做好信息和调研文章上报工作;
  (六)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和调研工作经验交流、业务培训,指导下级单位及信息调研联系点的政务信息工作;组织协调本地区、本部门政务信息共享和社会服务工作;
  (七)完成上级机关和本地区、本部门领导交办的有关信息调研工作任务。

  第八条 信息调研网络是政务信息和调研工作的基础,信息调研联系点是政务信息调研网络的组成部分。
  各镇办、开发区办公室,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和中央省市驻博单位以及大企业的信息机构均是区政府系统信息调研网络成员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把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区政府二级单位、村居以及企业、学校,吸收为信息调研直报点,并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采取优胜劣汰的办法进行动态调整,对成绩优秀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和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务信息调研网络。
  第三章 信息调研队伍建设

  第九条 信息调研队伍由专职、兼职和特聘的信息调研工作人员组成。各镇办、开发区办公室和区政府综合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和调研工作的科室必须配备专职信息调研工作人员,其他单位可配备专职或兼职信息调研工作人员。

  第十条 信息调研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熟悉政府或职能部门的主要业务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实事求是,敢讲真话;
  (二)热爱政务信息和调研工作,思想敏锐,工作勤奋,甘于奉献,主动服务意识强;
  (三)掌握政务信息和调研工作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运用计算机和网络调阅、编辑和报送信息;
  (四)有较宽的知识面,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五)坚持实事求是,作风正派,反映真实情况;
  (六)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它规定制度。
  各单位对信息调研工作人员要严格要求,对不称职的信息员要及时更换。

  第十一条 信息调研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了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大工作进展情况;
  (二)负责协调本单位各部门的信息调研工作,及时客观地搜集、发掘、整理、报送信息;
  (三)与区政府办公室信息调研科、区信息中心经常保持联系,并承办交办的有关事务。

  第十二条 信息调研工作人员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向本级或上级机关反映本地区、本单位的真实情况和问题;
  (二)经领导同意,可优先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旁听重要会议;
  (三)可在本地区、本系统中进行调研和采访;
  (四)有权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学习等政务信息调研网络活动,查阅有关信息调研刊物;
  (五)有权参加优秀信息调研工作人员评比;
  (六)有义务向本级机关和上级机关提供信息和调研文章,保质保量地完成政务信息和调研报送任务;
  (七)有义务按照本级机关或上级机关的要求,全面、客观地收集信息,及时、准确地反映情况。

  第十三条 区政府系统信息调研网络成员单位的信息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由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推荐,信息调研工作人员工作发生变动时,须及时报区政府办公室,并及时安排人员补岗。
  第四章 信息调研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政务信息和调研工作要紧紧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为政府全面履行职能服务,为政府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服务,为政府提高行政效能服务,为促进政务公开和宣传博山服务。
  向区政府办公室上报的政务信息和调研文章应当着重反映以下内容:
  (一)重大方针、政策、法规、规章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情况: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作出的重要决策的工作部署、安排、措施;2、决策出台后广大干部群众的反映,包括正反两个方面的意见、要求和建议;3、重要决策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包括阶段性成效、影响决策落实的突出问题和进一步修正、完善有关决策的意见、建议等;
  (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领导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有关工作具体指示、批示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领导关心的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在全区、全省乃至全国有影响的重要工作、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情况和重要政务动态,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值得引起上级领导重视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思路、新方法、新经验;
  (五)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重要工作思路、政策动向、重要举措,上级和本级领导的内部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来博领导专家、重要外宾、客商等对我区的意见建议,兄弟区县经济社会发展中值得借鉴的新经验、新做法,或对我区有影响的新动向、新情况;
  (六)社会各界关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建议、对策、预测和重大研究成果;
  (七)农民、职工、学生,特困人员等群体、阶层的思想动态、意见反映以及群众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八)本地区、本部门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事故、自然灾害等;
  (九)上级专门指定要求报送的信息和调研文章;
  (十)其他应当通过信息渠道反映的各类信息。
  向博山门户网站——博山政务网报送的政务信息和文章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宣传博山,展示博山形象,以服务公众和企业为重点,有利于推进依法行政、促进政务公开,有利于增进政府与公众的沟通交流,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
  信息要全面、及时、内容完整、详实、准确,以经济社会发展要闻和工作动态为重点,要严格把关,领导审核,不属于国家和有关部门涉密范围及不适宜对外发布的信息。

  第十五条 政务信息必须符合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要求。
  (一)反映的事件应当真实可靠,有根有据;信息的时间、地点、出处、原因、背景等信息要素要交待清楚,信息中的事例、数字、单位应准确无误;
  (二)涉及的情况、数据要有时效性和可比性;
  (三)急事、要事和突发性事件应迅速报送,必要时应连续报送;(在第一时间报区政府办公室)
  (四)实事求是,有喜报喜,有忧报忧,做到点面结合,防止以偏概全;对尚未形成统一意见的问题性、建议性信息,可将不同意见一并报送;
  (五)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用词和格式规范,逻辑严密,条理清楚,力求用最简练的文字和有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物的概貌和发展趋势;
  (六)反映情况和问题要有一定的深度,透过事物的表象,揭示事物的本质和深层次问题,努力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
  (七)适应科学决策和领导需要。

  第十六条 区政府办公室的主要信息调研刊物:
  《博山政务信息》侧重为镇办和部门提供沟通情况和交流经验。
  《内部参考》侧重为领导提供重要情况及问题建议型信息。
  《工作月报》侧重对全区当前重点工作进行月通报、月分析。
  《调查与研究》主要刊发区内的优秀调研文章。
  可公开的政务信息将在“博山政务网”网站上向社会发布。
  区政府办公室根据需要,对信息调研刊物和发布的形式进行调整和修改。
  第五章 信息调研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下级政府应及时向上级政府报送信息和调研文章。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报送信息和调研文章。下级政府或部门对上级政府或部门专门要求报送的信息和调研文章,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认真报送,不得擅自扩大发送范围。
  向区政府办公室报送信息要保证数量和质量。要一事一报,不得以内部简报充当上报信息。要定期收集和报送社情民意信息。每月要报送本地区、本部门主要工作进展情况、任务完成情况。
  其中,每月通报的重点工作:
  1、全区流通系统运行情况,由区财贸办负责提供;
  2、全区三产重点项目进展情况,由区财贸办负责提供;
  3、全区计划生育情况,由区计生局负责提供;
  4、全区招商引资完成情况,由区招商一局负责提供;
  5、全区工业经济运行情况,由区统计局负责提供;
  6、全区工业重点工程进展情况,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提供;
  7、全区外经贸运行情况,由区外经贸局负责提供;
  8、各区县主要经济指标对比及分析,由区统计局负责提供;
  9、全区金融运行情况,由区人行负责提供;
  10、全区财税收入完成情况,由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分局负责提供;
  以上情况,各相关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报区政府办公室,如无故迟报或不报,将给予通报。

  第十八条 要强化问题建议性信息上报工作,提高问题建议性信息的质量和数量。
  各单位要善于从大量的信息线索中选择各级政府领导最为关注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加强信息调研,向各级领导提供有情况、有问题、有分析、有建议的调研信息。区政府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能部门及各镇办、开发区办公室每月至少向区政府办公室报送一条有价值的调研信息。可以自行组织调研,也可以协调有关方面进行委托调研。

  第十九条 建立有“大事即反馈”的信息报送制度。凡涉及第十四条第(一)(二)(七)(八)(九)款的信息,均为必报信息,应及时、准确报送,不得贻误。

  第二十条 上级机关负责政务信息和调研工作的机构应当适时向下级机关通报信息和调研文章报送参考要点和采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和部门应为从事政务信息工作的人员提供充分了解、获取信息和处理信息的必要条件和手段。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根据需要组织相互之间的信息交流,在依法保守秘密的前提下,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十三条 下级政府或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向上级机关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报送的信息,应经本级政府办公室或本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工作机构的分管负责人审核、签发;必要时,报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的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如遇重大突发性事件及重要信息需及时报送的,可在信息来源可靠、基本事实准确的基础上,说明情况,直接报送,同时办理有关审核手续。

  第二十四条 对市级以上政府领导在信息刊物上的批示,由区政府办公室转交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有专人登记、办理、催办,并按照时限要求向区政府办公室信息调研科反馈办理结果。
  第六章 信息调研工作的考评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政务信息计分标准:
  1、市府办《特刊》用稿30分/条
  2、市府办约稿采用 20分/条
  3、市府办《普刊》用稿 20分/条
  4、市府办《普刊》简讯用稿 10分/条
  5、区领导批示信息 20分/条
  6、区府办《上报》用稿 15分/条
  7、区府办《内参》用稿 15分/条
  8、区府办《普刊》用稿 10分/条
  9、区府办《普刊》简讯用稿 5分/条
  10、区府办《工作月报》用稿 10分/条
  一条信息被不同刊物采用,取最高分;领导批示信息和约稿采用在原分值基础上再加相应分值。

  第二十六条 对信息调研工作先进单位以区政府名义表彰,并在全年政绩考核总分中加10分。
  政务信息和调研工作先进单位的条件:
  1、领导重视信息调研工作,机构、网络健全,制度完善,人员充实,有良好的信息调研工作运行机制;
  2、开发信息的整体能力强。在搞好动态信息反馈的同时,能为领导提供大量的深层次的调研信息,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3、报送信息及时、准确、全面,上报信息采用量大,坚持喜忧兼报,实事求是,关系全局的重要情况和动态无漏报、迟报和误报现象;
  4、信息调研培训工作落到实处,全员培训率高。

  第二十七条 对政务信息和调研工作先进个人以区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并给与适当奖励。
  政务信息和调研工作先进个人的条件:
  1、努力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深的文字功底,思想敏锐,善于发现和总结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
  2、热爱信息调研工作,熟练掌握业务知识和技能,具有较高的信息收集和处理水平,上报信息采用量大,采用率高,有被省级以上采用或市级以上领导批示的优秀信息精品;
  3、工作勤奋,吃苦耐劳,勇于奉献,开拓进取,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八条 对信息、调研文章实行现金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1、政务信息奖励。被国务院办公厅采用1条奖励500元,综合用稿奖励300元,被领导批示或采纳奖励800元;省政府办公厅采用1条奖励100元,综合用稿奖励80元,被领导批示或采纳奖励150元;市政府办公厅采用1条奖励20元,综合用稿奖励10元,被领导批示或采纳奖励50元。
  2、调研文章奖励。被国务院办公厅刊物采用1篇奖励1000元;被省政府《决策与参考》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刊物采用1篇奖励500元;被市政府《参阅件》、《经济社会发展》及市政府办公厅有关刊物采用1篇奖励100元。
  3、考核依据。政务信息发稿情况以省、市政府办公厅通报(或以省、市政务信息原件)为准;调研文章以刊物原件为准。共同撰写稿件被采用1篇,只计一个单位或一个人;被各级政府刊物重复采用的,按最高标准奖励;采用情况每月考核兑现一次。
  以上考核奖励资金标准由各网络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不重视政务信息和调研工作,报送信息和调研文章达不到上级或本级机关规定要求的,以及对重大信息知情不报或必报信息未报、漏报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信息调研工作手段

  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应加强政务信息和调研工作现代化手段的建设,保证信息调研工作的正常开展,实现信息迅速、准确、安全地处理、传递和存储。

  第三十一条 各镇办、开发区办公室和区政府各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科室应充分利用电子信息传输网络,及时通过博山电子政务系统报送和接收政务信息。

  第三十二条 各镇办、开发区办公室和区政府各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和调研工作的科室应逐步建立并完善电子数据资料库,收集、整理、存储和管理本地区或本系统的基本的和重要的数据资料,以适应随时调用和信息共享的需要。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实行情况适时完善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博山区人民政府
2006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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